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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4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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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1-20 11:49:40

【魯國之法和三常主義的第三原則】

春秋時期,魯國有一項法律:如果魯國人在外國看見同胞被賣為奴婢,只要他們肯出錢把人贖回來,那麼回到魯國後,國家就會給他們以補償和獎勵。這道法律執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鄉的魯國人因此得救,重返故國。

孔子有一個弟子叫子貢,很有錢。有一次,他去國外做生意的時候,贖回來很多魯國人,但卻拒絕了國家的賠償。因為他自己不差錢,也願意為國分擔贖人的財政負擔。

孔子知道後,不但不表揚子貢,反面批評子貢。孔子說:世上萬事,不過義、利二字而已,魯國原先的法律,所求的是樹立人們心中的一個‘義’字,只要大家看見落難的同胞時能生出惻隱之心,只要他肯去救贖同胞並帶回國,那他就完成一件善舉。事後國家會給他補嘗和獎勵。讓這個行善舉的人不會受到損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讚揚,長此以往,願意做善事的人就會越來越多。所以這條法律是善法。

孔子認為:子貢的所作所為,貌似是崇高的品德,但卻拔高了大家對‘義’的要求。往後那些贖人之後去向國家要錢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稱讚,甚至可能會被國人指責,責問他們為什麼不能像子貢一樣為國分憂,這些人就會放棄救贖落難的魯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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