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24 00:44:09
【連載150】
綰、越、獲三人因為判決有誤,各罰款一盾。
同樣發生在秦王政廿五年的“屍等捕盜疑購”一案[8],案發地亦在州陵縣,行政長官依然是州陵守綰和縣丞越,亦是有關賞金的案例,值得一併加以考察。
男子“治”等四人原是秦國人,邦亡到了楚國的京州。“閬”等十人原是楚國的京州人。他們相約由京州逃往秦國,但在逃往州陵的途中,發現沒有提前向秦國官吏通告,即“未詣吏”,便有些後悔,依照秦國律法,這種情況下既便到了秦國也要被治罪。因此,治、閬等人相謀聚集在山谷之中為盜,並且擊傷走馬“好”。根據走馬“達”的舉報,當地官府迅速派出獄史“驩”、求盜“屍”等十六人前往追剿。由於案情複雜,又是群盜又是邦亡,又是秦人又是楚人的,州陵守綰、丞越為審慎起見,向南郡上報了這起案件。南郡代理太守“賈”根據案件事實,提出應該給予屍等人獎勵的意見,即“治等,審秦人也,屍等當購金七兩;閬等,其荊人也,屍等當購金三兩”。學者的意見,文中“三兩”當是“二兩”之誤。
本案中,州陵縣在初審時援引的法律依據有二條:
一:律曰:“產捕群盜一人,購金十四兩。”
律文規定:“活捉團伙盜匪一人,獎賞黃金十四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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