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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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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20 09:23:06

【連載148】

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的一天,治等十人在南郡州陵縣轄境內群盜盜殺人。州陵守“綰”命校長“癸”和令佐“行”,率領求盜上造“柳”、士伍“轎”、“沃”,前往追捕。五吏徒一路跟蹤,進入鄰近的沙羨縣。這時,正在沙羨山上伐取木材的六名戍卒得、潘、沛、瑣、渠和樂,發現了流竄的治等並將他們捕獲。治等四人供稱所犯的是“邦亡”罪,也就是原本秦人,非法越境逃到了楚國。此外,其他六人都不說出自己的罪行,瑣等無法完成指控。

在秦代,捕獲人犯是有獎賞的,而且賞格優厚。正因為如此,頒發獎賞的條件也相對嚴格。控告時如果揭發犯罪行為不準確,即不頒發獎賞或減少獎賞,同時還有可能面臨“告不審”的處罰《法律答問》說:“甲告乙盜牛,今乙賊傷人,非盜牛也。問:甲當論不當?不當論,亦不當購。或曰:為告不審。”購意為獎賞。這就是瑣等所面臨的尷尬處境,他們不清楚治等到底所犯何罪。商量的結果大概是同意以逃亡罪來指控他們,於是得、潘和沛三人留在亭中,讓瑣、渠和樂三人把治等押送沙羨縣廷,約定得到賞錢後均分。

瑣等在押送途中遇到了追蹤而來的癸等。癸等發現瑣等並不知曉治等十人的罪行是群盜盜殺人。依秦律,盜殺人,得判處磔刑,也就是死罪。但捕獲群盜盜殺人和捕獲死罪的賞格是不一樣的。癸等貪圖得到捕獲群盜盜殺人的賞錢(十人共計八萬六百四十錢),就欺瞞瑣等,只告訴他們治等所犯的是死罪,案發地又在州陵縣,就請求把治等交給自己來處理,等從州陵縣領到捕獲死罪的賞錢後(十人共計四萬三百二十錢),一分不少悉數交給他們。根據“屍等捕盜疑購”一案提供的資料,捕群盜一人,賞金十四兩。金一兩為576錢,十四兩為8064錢,乘以十人,正好是80640錢。捕死罪十人的賞金是40320錢,是捕群盜盜殺人十人賞金的一半。由此可逆推得,捕死罪的賞金當是每人七兩。這遠比捕獲普通“亡人”每人賞金二兩要多得多。瑣等也是貪圖賞金的增加,這才聽從了癸等的建議,雙方並立下支付賞錢的契券,癸等用私錢向瑣等先行支付了二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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