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26 09:21:36
【連載152】
得之不服,秦王政元年(前246)四月,向上級請求重新審理,即“乞鞫”。“乞鞫”的理由是“我跟雙方自願躺在荒郊野地裡休息,沒有相姦”。廷尉指令廷史“賜”查核該案,稱“覆之”。事實面前,得之再次承認**未遂的事實。廷史賜據此認定得之請求重新審理不實,是為“乞鞫不審”,判處得之與城旦一起拘禁,並從事六年的勞役,是為刑名“系城旦”。
不曾想得之繼續不服,在服役期間竟然逃跑了,並且繼續申訴。根據《二年律令》,廷尉、御史、丞相都有派員乞鞫案件的權力[3]。總之是上級接到申訴案件後,即派員著手啟動調查。隨著顛、雎的出庭作證,得之的謊言再次不攻自破。複審官詰問得之:“你**,未能得逞,為什麼還請求重新審理?”得之承認是心存僥倖,寄希望於官方不能識破真相。據此,複審官指示當陽縣令,得之執行如下處罰:再拘禁六年,同時還要完成之前十二年的拘禁日數。也就是總共要服勞役十八年。
本案並不複雜,只是得之的一再折騰,以故罪行一再加重。得之一審被判“耐為隸臣”。關於隸臣或隸妾,我們在前面說過,是官奴隸,屬於沒有刑期的終身刑,除非立功或遇到大赦。隸臣妾有從事多種工作的可能性,比如《封診式》中就有隨令史出現在案發現場、協助偵辦案情的情況;也可以從事耕地種田、燒火煮飯等諸種“從事於公”。而一旦為私人購得,其身份就變成私家奴隸,可以替主人服勞役而還錢,叫做居貲贖債。這就是隸臣隸妾的身份。是以第一次乞鞫不審,廷史賜就再判他拘禁六年,與城旦一起從事辛苦的勞役。之後,得之逃亡。依秦律,隸臣妾逃亡,逃亡期間滿一年以上,處以系城旦舂六歲。這就是十二年了。第二次乞鞫不審,罪加一等,再加六年的拘禁,總共十八年。數罪併罰,於是執行“耐為隸臣”之外,還得服勞役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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