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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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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18 08:44:50

【連載146】

2.郡這茬

關於上讞,漢高祖曾下詔就原則性問題作出過規定:

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譯文見前,此不贅。

《論語·子路》:“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時常把儒冠拿來當尿盆的劉邦,則直接動手這麼幹了,以補充法的形式(詔書)對獄案工作進行規範。這些靠打拼混出頭臉的實幹家們深知,暢通無阻的引水灌溉工程、科粒飽滿的麥浪和說幹就幹的精神,比之學者轉彎抹角的推理,重要得多。詔書明確表示,二千石官有司法監察的職責。而南郡的郡守“騰”釋出的文告和洞庭郡的郡守“禮”下行的文書,則表明劉邦的這份詔書可以有秦的“背景”。《語書》宣佈了良吏和惡吏的標準,詔書提到“獄案之有疑問者,吏或者不敢審斷,有罪者許久不判決,無罪者久系不審判”,如許分明就是惡吏,明顯的瀆職麼。對於惡吏,郡守騰怒氣衝衝地表示“由郡官記錄在簿籍上向全郡通報”,此外還有一頂帽子在等著他們,那就是“不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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