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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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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17 08:21:29

【連載145】

《漢書》“張湯審鼠”提到了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

張湯者,杜人也。其父為長安丞,出,湯為兒守舍。還而鼠盜肉,其父怒,笞湯。湯掘窟得盜鼠及餘肉,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並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其父見之,視其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學書獄。

劾,告劾,有二義:一是指當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自訴;一是指官吏“察舉非法”、“舉劾犯罪”,可比現今的“公訴”。本文指後者。掠治即笞訊,動刑拷打。 傳,傳送。爰書這裡指掠治鼠的結果記錄。訊鞫亦作訊鞠,審訊問罪,《封診式》作“有鞫”。論報,論罪得到批准,亦泛指定罪判刑。具獄,獄案已成,其文備具也,意即備文定案。磔,磔刑,殺死後進行支解。《法律答問》以案例說明,教唆青少年盜殺,得處磔刑。荊軻刺秦王,“秦王覺之,體解軻以徇”。張湯將“傳爰書”放在“掠治”之後,便是請其他官吏確認他的審訊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夏侯嬰是王八吃秤砣--鐵了心,拒不開口承認事實。於是,縣丞不得已,動用了“笞訊”的手段。可憐夏侯嬰為了死保劉邦,皮開肉綻那是一定的。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夏侯嬰被拷打了數百次。結果是,劉邦沒事,有事的倒是那個好心的舉報人。因為夏侯嬰跟死人一樣,死不開口,也就死無對證。縣丞也拿劉邦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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