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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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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12 10:35:09

【連載141】

例一是無罪而故意誣人入罪,例二例三是輕罪而故意往重地說,皆居心險惡,根據誣告反坐的原則,例一的甲將面臨殺人罪的指控。司寇亦是一種官奴隸性質的終身勞役刑,但比城旦的勞役來得輕,比隸臣妾在人身上更自由一些。因此,例三那個誣人者將面臨“耐為隸臣”的指控。例二的“增多贓數”是有其前提條件的,秦律中,盜竊所得的贓物會在第一時間被換算成贓值,然後依據贓值所適用的刑罰來懲處盜竊者。比如常人盜一百一十錢,應處之刑是“耐為隸臣妾”;未滿一百一十錢是貲二甲,超過六百六十錢是“黥為城旦”。一頭羊和一頭牛的價值當然有懸殊,而且耕牛在秦代是由官府掌控的“戰略物資”,是以“毛誣講盜牛一案”中,講就被判處黥為城旦。因而例二中誣人重罪的甲將面臨“告盜加贓”的指控。當然,“告盜加贓”也有特殊情況,那就是當所加的贓數在處刑上未給被告人加重刑罰,可以“誣告毋論”。《法律答問》提到:

誣人盜千錢,問盜六百七十,誣者何論?毋論。

誣告他人盜竊一千錢,審問結果是盜竊六百七十錢,誣告者應如何論處?不予論處。

“不予論處”是因為不管是一千錢還是六百七十錢,都在六百六十錢這條“紅線”以上,實際所適用的刑罰沒有區別,都是“黥為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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