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11 09:12:55
【連載140】
秦律的制定者制定秦律是本著這樣的理論出發點:“觀俗立法,察國立本。”考察風俗,來建立法度,國家才能治好;研究國情,來培植國家的根本,政策才能得當。如果不考察當時的風俗,不研究國家的根本,那末,法度雖然建立,而人民反倒紛亂;政事雖然繁忙,而成績反倒減少。“此臣之所謂過也”,《商君書註譯·算地》如是說。秦人對時俗的觀察是人心皆惡,皆私心自利,心裡的小九九嘀嘀嗒嗒無非為己。身佩六國相印之前,蘇秦瘦得皮包骨頭回家,瞧那衣裳襤褸的樣子,都氣不打一處來,父母不理他,妻子不管他,嫂子也看不起他。衣錦還鄉之後,父母“郊迎三十里”,嫂子“匍匐蛇行”,跪在地上不敢抬頭看他,“位高而多金”故也。家人都這樣,何況外人。於是去過秦國的荀子及其座下二大弟子,李斯和韓非,便認同了人心皆惡的理,司法上稱為“有罪推定”。因此秦律的制定者便提倡鄰里互相幫助,彼此糾偏,拔去那雜草,便是去蕪存真;人事在心裡先自鏡,善與惡在心底先自了,便是去偽存善。儒家講“慎獨”,法家講“斷家王”,便是“愛惡各以其正,治之至也”。
喜愛旁人,而不徇私;憎恨旁人,而不傷害他;喜愛和憎恨都能得當,這才是政治的最高成就[15]。“告奸”的最終歸宿便在這裡,是希望把清明挽留,長存人世。當然,作為“告奸”這個制度設定本身,也有它的二面性。出發點好的固然好,要有存心不良的人籍以為手段,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呢,比如故意捏造事實,誣陷歪曲?其結果只能是黑白顛倒,是非不明。基於此,作為嚴密的制度性建設,秦人想到了與“告”密切相關的“誣告(或稱為誣人)”和“告不審”。是為誣告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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