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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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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05 09:51:32

【連載132】

錢財的事向來敏感,因此,秦人對官員的離任審計把得特別嚴。《效律》就有二條這方面的規定,錄於此:

貯藏穀物官府中的佐、史分別免職或調任時,官府的嗇夫必須同離職者一起核驗,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嗇夫免職時已經核驗,再發現不足數,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原任的吏不進行核驗,新任的吏在職不滿一年,由離職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新任的吏不承擔;如已滿一年,雖未核驗,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離職者不承擔。

嗇夫免職而進行核驗,核驗的人驗視倉上的封緘和題識可據以核驗,不必稱量,只稱量原由倉主管人員獨自封印的倉。到年末應統計出倉總數:“某倉已出穀物若干石,尚餘穀物若干石。”倉嗇夫和佐、吏,如有免職離任的,新任的倉嗇夫,新任管倉的佐、史,必須根據倉的簿籍加以稱量,如有問題,應向縣嗇夫報告,由縣嗇夫令人重加稱量,並參加一起出倉。穀物多過應有數的,應交官,不足數的依法論處。

多出來的和少掉的都屬管理不善,這才是法家的主義,正如韓非主張的,有功不說與無功浮誇或小功變大功,同屬失衡的表現,都不值得提倡。這樣如發現虧空,應賠償的部分當依《金布律》的規定,上繳少內,而且時間不得拖過半年,否則依法論處。秦人嚴於離任審計,除了嚴防腐敗之外,我想亦當有出於對工作銜接的考慮。經濟層面是這樣,政事亦當如是。遷陵縣在轉發洞庭郡關於徵發徭役的文書時,出現了二份幾乎一模一樣的檔案,一份下發於三月五日,另一份下發於三月十一日,前後不過相距六天。這在講求效率的秦人官府中是極為不正常的。細究之後晃然大悟,原來前一份是遷陵縣的代理縣丞“敦狐”下發的,後一份的下發者卻變成了縣丞“歐”,這說明遷陵縣縣丞的職位在這期間出現了變動,作為繼任者的歐遂對前任的工作進行重申,以便更好地延續,所以特別在文書中加了一個“重”字,作為提醒,其餘基本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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