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4 09:46:37
【連載129】
那位男童的交代與信的口供相同。求盜“布”已死亡,“餘”在逃,尚未抓獲。
縣廷非常慎重地調查了蒼、信、丙、贅是否是關內侯或諸侯子。因為有爵者在法律上是有優待的。核實的結果是:信是侯爵之子,居住雒陽楊裡,原為第十一等爵的右庶長,因堅守滎陽有功,賜爵廣武君,秩六百石;蒼為壯平君,居住新棲縣都隱裡;贅為威昌君,居住故市裡;丙為五大夫,居住廣德里。雖然蒼、信、丙、贅四人並非關內侯,亦非諸侯子,但仍須將其罪狀上報,由郡府定奪。至於布、餘等,就由縣裡自行懲辦。
最後審定:蒼故意殺人,信主謀,丙、贅抓獲蒼後又將其釋放,皆屬實。根據《律》:“賊殺人,棄市。”按此條律文判處蒼的罪;《律》:“謀賊殺人,與賊同法。”按此條律文判處信的罪;《律》:“縱囚與同罪”,按此條律文判處丙、贅二人的罪。判決:信、蒼、丙、贅皆當棄市。
棄市就是絞殺。
新棲縣新任縣令甲、縣丞乙、獄史丙審理了此案。
縣令是要由朝廷任命的,劉邦在極短的時間內更新了新棲縣的領導班子,這樣行政效率可以發生在秦代。
日期:2014-11-04 09:47:48
【連載130】
10.政府的邊界
秦代對官吏的任命自有一套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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