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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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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25 10:56:20

【連載114】

作為上傳下達的重要一環,鄉吏熟練的掌握這些應用公文的寫作技能,更是一種必須。因為在官獄民刑諸事中,鄉吏雖無斷案之許可權,但查詢當事人諸般情況,卻是由他們來進行的。《封診式》“黥妾”條,公士甲控告其婢女強悍,要求官府對其施加黥劓之刑,縣丞就要求其籍貫所在鄉之負責人核查事實真相,確定這位婢女的姓名、身分、籍貫,曾犯有何罪,再察問還有什麼問題,以書面回報。“告臣”條,士伍甲控告其私奴驕橫強悍,不在田裡幹活,不聽使喚,請求賣給官府,送去充當城旦。縣丞即要求該鄉負責人,確定其姓名、身分、籍貫,曾犯有何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問題等,請依法加以查封看守,然後書面回報。“亡自出”條便是某鄉負責人的書面報告:

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行投到,供稱:“是士伍,住在某裡,於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沒有其他過犯,現來自首。”經訊問,其姓名、身分確實,於二月丙子日遊蕩逃亡,三月份逃避修築宮室勞役二十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記有他曾逃亡一次,共五個月零十天,沒有其他過犯,無須再行查問。將甲送交裡典乙驗視,現命乙將甲押送論處,謹告。

此外,查封本鄉案犯之家(“封守”條),參與查勘盜發現場(“盜穴”條),這些司法活動亦需要鄉吏的參與其中。這麼說來,鄉官在這方面的知識理應不能少,否則他將無法勝任這方面的工作,或者工作起來會相當吃力。啟陵鄉嗇夫請求上級再給已有裡典的某裡再配一里典,就受到遷陵縣丞據“何律令”的斥責。現有的文獻足以表明,秦是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的朝代,在往來的公文中,常會出現“它如律”這樣的字眼,一切事宜以律令為準,這就是秦人追求秩序的刻骨銘心的理想,至於成效如何,來自東方的荀子看在眼裡。睡虎地秦簡《內史雜》規定:“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伍新傅。”任命佐吏必須壯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剛傅籍計程車伍。此一條款當是對吏員素質提出的要求,起碼得保證一定的心理成熟度和一度的社會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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