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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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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年代,紡線織布,是賺大錢的事,不僅供家人做衣裳,還可以上街市賣得大價錢,還可以直接做錢的替代品流通使用。按秦律規定,一匹品相完好的布值11錢,而那年的消費水準是一日二餐2錢的費用。於是而婦女在家庭中便擁有一定數量的私產。勞動所得算一部分,孃家的陪嫁也算一部分,比如衣器、媵妾等,原則上是屬於女方的,當然男方可以共享。寡婦卓文君與司馬相如私奔,見司馬相如的成都老家是“家徒四壁”,於是演了出“當壚賣酒”,結果分得“僮百人,錢百萬”,攜心愛的司馬相如回成都,“買田宅,為富人”,快活去了。陳平娶了連死了五任丈夫的寡婦張氏,也把嘴笑歪了,叫做“齎用益饒,遊道日廣”。法律上認可這些“貼己”是屬於女方的。《法律答問》說: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丈夫有罪,妻先告發,不沒收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應否沒收?不應沒收。

日期:2014-10-14 14:29:17

【連載96】

夫妻有一方犯罪沒官為奴,是否意味著夫妻關係的自動解除?秦律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1989年在湖北雲夢縣發掘的龍崗六號秦墓,其中出土有一枚秦簡,似乎透露有這方面的資訊。簡文提到:

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吏丙免闢死為庶人,令自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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