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的是匿貲罪,其贓款亦超過六百六十錢,法定刑是“黥為舂”,因自首減罪一等為“完為舂”。縣廷眼下犯嘀咕的是無法確定的身份。根據的供述,沛生前曾告訴宗人和同裡的大夫快、大夫臣、走馬拳、上造嘉、上造頡說,他跟有了四個孩子,不想另行再娶了,想讓進入宗族,正式成為他的妻子。也實際履行了作為“人妻”的宗族職責。比如里人死了,同里人要出錢助葬,就按照“人妻”的身份被分派了款額。又體面地參加了宗族祭祀的聚會餐飲。對於的供述,上述諸人出庭予以證實。問題是,的供述與戶籍登記和鄉嗇夫等人的供述不一致,縣廷一時難以定奪。如果的身份是庶人,判“完為舂”是適當的。但的身份要是大夫沛的妻子,根據秦律,上造以上的爵位有減刑的特權,其妻子亦可以享受減刑,應判為“耐為白粲”。白粲原是女犯為宗廟擇米的勞役刑,後來也從事其他勞役。
縣廷最後擬定:以大夫妻的身份定罪,識知匿貲而不告發,處以貲二甲;或者以庶人的身份定罪,識“完為城旦”,並加上腳鐐送到蜀郡。可惜的是,未見上級就本案作出批覆的相關記載。但不管怎麼說,沛是放免了、識的奴隸身份,識還得到了價值不菲的產業。
運氣夠好的話,奴婢還有機會成為主人的法定繼承人,前提是主人不幸而無子女以繼承產業。這就涉及置“後”的問題。“後”是家主選定、經官府確認的法定繼承人,這就是《法律答問》所說的“官其男為爵後”。多數以親子為“後”,也有以養子為“後”,乃至奴婢也有可能得到這樣的資格。如前所述,“爵後”指繼承爵位,一定只能由一人繼承,因爵位無法均分。至於財產則可以由所有子女均分。陸賈就把財產析為五份,均分給五個兒子。跟司馬相如私奔的卓文君,亦分得一份豐厚的家財。劉邦在其父劉太公健在時,便與兄弟分立,其向以“不事家人產業”著稱,而尚有田地可供妻、子耕作,當是從劉太公處所分得的家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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