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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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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私奴的名籍是落在主人的戶口薄上的,與主人是同『居』關係。這麼一來,私奴與主人之間的關係便相當微妙。所謂同『居』,便有連坐的風險,問題是,私奴到底有別於自由人,那麼主人犯罪,私奴要不要連坐呢,或者私奴犯法,主人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呢?根據秦律,主人犯罪,奴隸不必連坐;奴隸犯罪,主人卻是要連坐的。這是因為自由身份的主人,有能力有資格支配奴隸,包括支使他去做一些違法違規的勾當,而奴隸卻無能力左右主人,所以對主人的行為不負連帶責任。西漢末年,有個豪俠,叫原涉,住在茂陵縣。一天,原涉派奴僕上集市買肉,奴僕狗仗原涉的聲勢,與賣肉的耍橫,並砍傷了他,然後跑了。這時,茂陵縣代理縣令尹公新上任,知道原涉是有名的豪俠,便想藉這件事來點一把火,煞煞風氣。於是派去兩差役,把守在原涉的家門口兩側。到了中午時分,還不見原涉交出涉事的那個奴僕,兩差役相當冒火,盤算著乾脆衝進去把原涉殺掉算了。這時原涉處境亦是窘迫,不知如何是好。正巧一幫好友來找他,都是當地有頭面的人物,便一起去疏通尹公。結果是,原涉脫衣自縛,親自登門謝罪,尹公長足了面子,這事才罷了。

尹公派去的二衙役所以不敢硬闖,是因為律條裡,只要不得主人同意而私闖民宅,都是死罪,不管你是否在執行公務。原涉負荊請罪是因為涉事的奴僕跑了,作為主人,他承擔連坐的責任。而那個奴僕逃得再遠,一旦被捕獲,經過一定的司法程式,最後也還要交還原主人,因為畢竟是主人的私產。上文提到擅殺子的奴婢,被官府處理之後,也是交還主人。《法律答問》提到一男奴甲指使婢女乙偷盜主人的牛,把牛賣了,然後帶著賣牛所得一同逃越國境,出邊塞時,被拿獲。官府就分別施以黥刑,再交還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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