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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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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慾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其時”就是即刻,當下,馬上動手,強調進行時和在場感,相當於後來的正當防衛,這樣的條件下殺人無罪。此一條雖是漢法卻可以有秦的精神。平頭百姓如此,官吏照樣不能胡作非為,公務在身也不行。居延漢簡提到:

捕律,禁吏毋敢入人廬舍捕人,犯者其室毆傷之,以毋故入人室律,從事。

捕律禁止官吏擅自進入他人廬舍抓捕人犯,膽敢違犯而室人打傷他,違犯者以“毋故入人室”罪論處,打傷他的室人可以免罪。這是因為實在很難界定濫用職權的界限,尤其對於來去如入無人之境的執法官來說。關於這一點,《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一書明確提到:“依照美國的司法觀念,警察是一種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惡;對於這一機構的權力必須予以嚴格限制,否則它將淪為專制暴君和貪官汙吏禍國殃民的工具。”對於秦漢時人是否達到這個層面的認識,於此暫不予評論。

法家的思想者在不同時期均表述過,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何謂盜賊?竊貨曰盜,害良曰賊。殺人越貨逐漸減少乃至絕跡,十里八鄉的每一個夜晚寧靜得就如熟悉的睡眠,連犬吠聲聽起來都那麼天籟而懶洋洋,這才是最大的王政。公民出門扔垃圾才幾分鐘七個月大的孩子睡在自家床上不會無緣無故的失蹤,上街擺攤不會被扇耳光,走路不會被捕頭家的馬車撞著,想吃什麼也不用擔心會有毒。百姓理解的太平之世就這麼簡單,不用那麼華麗,也沒有太多奢侈。因了這一層,商鞅亦要面色柔和下來,勸說治下子民要講孝道,不能因為分家單過了,便不管父母。“誰要這樣,”商鞅瞬間鐵青著臉,“殺無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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