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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戰爭仍未結束,國內仍很貧弱,胡衛東不得不將更多的精力用在見效更快的工農業建設以及貨幣稅收等方面,但既然中央將中原解放區作為全國的試點,因此胡衛東自然也不會太過忽視法律、教育與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構建。
胡衛東當年就一直十分奇怪,明明中國幾千年來一直是人情社會,講究“法理不外乎人情”,即使是建國後也常有“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說法,這樣做固然沒錯,但嚴格來說同樣是情大於法,可中國自古以來實行的卻偏偏是靈活性較差的成文法,新中國也不例外,可是即便有成文法擺在那裡,民意依然必須照顧,結果法律的威嚴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動搖,可如果真按某些法律“磚家”的意見將法律條文凌駕到普遍民意之上,那就等於是以死的律法鉗制民意,不但有違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更會令黨和政府失去人民的支援,無疑更不可取。
此外,赤色黨畢竟此前沒有過管理這麼大的一個國家,初期制定的法律法規難免問題多多,而成文法的修改一是步驟繁冗,二來成文法對權威性的要求較高,最忌諱頻繁更改。這無疑又是一個矛盾,
對於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胡衛東認為一來可能是因為中國自古就採用了成文法的體系,而周邊又沒有發達的文明可供交流,因此一開始根本不知道還有別的法系可以選擇,結果當西方的判例法傳來時。成文法的傳統已經是根深蒂固,除非社會出現徹底的變革,否則法律體系很難作出大的改變。而解放後本來具備了改變的條件,卻由於“老大哥”蘇聯採用了成文法體系而跟著照做,結果錯失了這一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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