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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再談國民性 第12章教案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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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打1844年中法《黃埔條約》允許西方的教會大規模進入中國(嚴格地說,應該是重返中國),中西之間有關傳教的糾紛就沒有斷過。1864年,隨著被視為洋教產物的太平天國的失敗,這樣的糾紛進入了一個高峰期。這樣的糾紛當時被稱為“教案”,大的教案往往伴隨著房屋的焚燬和人命的損失。有的教案,往往會牽動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弄不好就刀兵相見。

體現在教案上的衝突,當然有文化意義上的。理念的差異和習俗的衝突,落實在一些具體的事務上,體現為權力和權益的爭奪,沒準就會釀成事端。但更多的往往是兩種群體的紛爭,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兩下互相看不上。加上清政府不樂意西方教會進來,在面上又擋不住,每每希望士紳和民眾自己起來替他們抵擋,用民間的力量拒西方勢力於國門之外,在教案處理上胡亂斷案,有意挑唆士紳民眾和西方教會之間的關係,增加他們之間的敵意。結果使得教案衝突越來越複雜、越來越激烈,直到釀成義和團運動這樣席捲了大半個中國的事件。當然,有些教案,原本就是社會上的匪類,藉著民眾對教會的敵意,趁機打劫作亂,屬於普通的刑事案件。

不管哪種教案,只要出了事,就得解決。當地的官府倒是喜歡葫蘆僧亂斷葫蘆案,但教會背後有西方國家的支援,怎麼可能善罷甘休?尤其是法國,當年是天主教的護教國,凡是天主教出事他們都管,也樂意管。看那段的教務教案檔案,總能見到法國人的身影。各地的領事跟中國地方官咆哮,法國公使跟中國總理衙門的大臣咆哮。伴隨著咆哮,法國的炮艦隨機出動,到了案發地點,只要卸下炮衣,擺好開炮的架勢,中國方面一般都會屈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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