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源可謂社會考古學,粉飾濫用不易,故如地下材料,可信度往往高於地上文獻。
先釋郡、縣二字。
郡從軍,當有戰區之義,其初置於邊鄙衝要、四戰之地。國君以臨敵急需故,垂直管理,故軍政總攬民政,不以成例妨礙亟須,極其自然。相形之下,封邑各有主君、附庸,分層節制,政出多門,自然威令難施,行事迂緩。
縣、懸互訓,其義為“懸而未封”。本當分封之邑,以他故懸置,合法領主未現,暫由邦君代管,委派文臣為令(令即行政名詞)。“懸而未封”,主要原因在於領主年幼或繼承權有糾紛。
郡、縣皆為代理監護人重大財源,國君有明顯動機渴望增加監護權。西歐監護權未能發展為行政區,關鍵在於國會體現貴族利益,一再以監護權為苛政,形成持續壓力。西歐殖民者大多為中古或新生法人團體,二者皆循成例,以特許狀為憲制依據。於是,殖民地—母邦關係複製自治市鎮—領主關係,距離遼遠,反而更加不利於行政直轄。唯有俄羅斯開拓高加索、中亞,以幕府為治,政治效果類似戰國殖民。
當封有主之邑多屬舊土、內地,名物繁盛,縣令自屬美差。郡則多為新開邊荒、蠻夷所居,郡守(守即軍事名詞)自然由前線指揮官擔任。故趙簡子伐範、中行二氏,許有功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縣肥、郡瘦,意態明瞭。不幸內縣疆界早定,無可擴張;邊郡開荒拓殖,來民生聚,地大人眾,終勝舊邦,猶如加州、德州疆界自然大於新英格蘭舊州。郡大、縣小,漸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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