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鄉土社會里,一說起“訟師”,大家會聯想到“挑撥是非”之類的惡行。做刀筆吏的在這種社會里是沒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裡“律師”之上還要加個“大”字,報紙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師的題名錄。而且好好的公司和個人,都會去請律師做常年顧問。在傳統眼光中,都市真是個是非場,規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訟師改稱“律師”,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稱“起訴”;包攬是非改稱“法律顧問”——這套名詞的改變正代表了社會性質的改變,也就是禮治社會變為法治社會。
在都市社會中一個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請教別人,並不是件可恥之事。事實上,普通人在都市裡居住,求生活,很難知道有關生活、職業的種種法律。法律成了專門知識。不知道法律的人卻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會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會搗亂社會的共同安全,於是這種人不能不有個顧問了。律師地位的重要從此獲得。
但是在鄉土社會的禮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禮”,就成了撒野,沒有規矩,簡直是個道德問題,不是個好人。一個負責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維持禮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獄。如果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為有人破壞了傳統的規矩。在舊小說上,我們常見的聽訟,亦稱折獄的程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後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個“獐頭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責,逼出供狀,結果好惡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這種程式在現代眼光中,會感覺到沒有道理;但是在鄉土社會中,這卻是公認正當的。否則為什麼這類記載,《包公案》、《施公案》等等能成了傳統的最暢銷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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