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權力的人多少可以分成兩派,兩種看法:一派是偏重在社會衝突的一方面,另一派是偏重在社會合作的一方面。兩者各有偏重,所看到的不免也各有不同的地方。
從社會衝突一方面著眼的,權力表現在社會不同團體或階層間主從的形態裡。在上的是握有權力的,他們利用權力去支配在下的,發號施令,以他們的意志去驅使被支配者的行動。權力,依這種觀點說,是衝突過程的持續,是一種休戰狀態中的臨時平衡。衝突的性質並沒有消弭,但是武力的階段過去了,被支配的一方面已認了輸,屈服了。但是他們並沒有甘心接受勝利者所規定下的條件,非心服也。於是兩方面的關係中發生了權力。權力是維持這關係所必需的手段,它是壓迫性質的,是上下之別。從這種觀點上看去,政府,甚至國家組織,如果握有這種權力的,是統治者的工具。跟下去還可以說,政府,甚至國家組織,只存在於階級鬥爭的過程中。如果有一天“階級鬥爭”的問題解決了,社會上不分階級了,政府,甚至國家組織,都會像秋風裡的梧桐葉一般自己凋謝落地。——這種權力我們不妨稱之為橫暴權力。
從社會合作一方面著眼的,卻看到權力的另一性質。社會分工的結果每個人都不能“不求人”而生活。分工對於每個人都有利的,因為這是經濟的基礎,人可以較少勞力得到較多收穫;勞力是成本,是痛苦的,人靠了分工,減輕了生活擔子,增加了享受。享受固然是人所樂從的,但貪了這種便宜,每個人都不能自足了,不能獨善其身,不能不管“閒事”,因為如果別人不好好地安於其位地做他所分的工作,就會影響自己的生活。這時,為了自己,不能不干涉人家了。同樣地,自己如果不盡其分,也會影響人家,受著人家的干涉。這樣發生了權利和義務,從干涉別人一方面說是權利,從自己接受人家的干涉一方面說是義務。各人有維持各人的工作、維持各人可以互相監督的責任。沒有人可以“任意”依自己高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而得遵守著大家同意分配的工作。可是這有什麼保障呢?如果有人不遵守怎麼辦呢?這裡發生共同授予的權力了。這種權力的基礎是社會契約,是同意。社會分工愈複雜,這權力也愈擴大。如果不願意受這種權力的限制,只有回到“不求人”的境界裡去做魯濱生,那時才真的頂天立地。不然,也得“小國寡民”以減少權力。再說得清楚些,得拋棄經濟利益,不講享受,像人猿泰山一般回到原始生活水準上去。不然的話,這種權力也總解脫不了。——這種權力我們不妨稱之為同意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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