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談論的兩種社會的廣義區別是19世紀以來社會科學最主要的觀念。其與19世紀德國社會科學家費迪南·託尼所做的區分相似。費迪南·託尼對文化對比進行了有益的區分,也就是禮俗社會(由自然意志推動、以統一和團結為特徵的社會結構,如原始社會、家庭、宗教、宗教社群等)與法理社會(由理性意志推動、有明確目的、可改變手段以適應需要的社會結構,如現代政府、軍隊和企業的管理機關等)的區分。禮俗社會是建立在各種關係的基礎上的,並且有賴於團結統一和相互協作這樣的觀念,例如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教堂集會或朋友間的各種聯絡。它是以相互支援、經常面對面交往、共同的經驗甚至是共有財產為基礎的。法理社會是建立在相互關係的基礎上的,絕大多數是一種實現某種目的的手段。它常常關係到商品和勞動的交換,常常是建立在討價還價和契約的基礎之上的。這種社會體制允許個人收益和競爭優勢的存在。公司和政府機構就是這樣的例子。
沒有人會認為一個機構或社會是絕對的禮俗社會或絕對的法理社會。它們只是理想的型別。但是其區別對現代社會科學,特別是文化心理確實有著很重要的分析價值。禮俗社會常常被說成是“集體主義”社會制度,而法理社會常常被冠以“個人主義”社會制度的稱號。黑茲爾·馬庫斯和北山志乃提出的“場依存”和“場獨立”傳達了同樣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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