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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個人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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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哈弗福德(Haverford),一個全新的,主要由工程師、技術人員、自然科學家和醫生構成的“科學的社會責任協會”(The Society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cience)成立了。它完全按照民主原則建立,致力於構建一個和平的、人道的社會。該協會的成員大多數是貴格會教徒,他們精力充沛地從事慈善、熱心致力於和平事業的行為受到愛因斯坦的高度評價。這是愛因斯坦加入“科學的社會責任協會”後,1950年7月19日寫給該協會的公開信,發表於1950年12月22日出版的《科學》(Science)週刊第112卷第760頁。德文版略去了正文前面的內容。

親愛的科學家同行們:

這是一個亙古至今的問題:如果國家規定一個人的行為,社會期待他採取一種態度,他自己的良知卻認為這些是錯誤的,他應該如何表現?

答案很明顯:你完全依賴於你所生活的社會,因此必須讓自己受其規則的支配。你不能為那些在不可抗拒的強迫下所做出的行為負責。

人們很容易就會發現,這種觀點同我們的正義感矛盾到了何種程度。外在的強制在某種意義上只能減輕但不能消除個人的責任。在紐倫堡審判[1]中,這種立場幾乎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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