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蘇東坡在南方做官時,曾在河岸看到一條可愛的河豚。它游到橋下時悶頭悶腦地撞在橋柱上。但它不怪自己不小心,也不想繞過橋柱,反而大怒,認為是橋柱撞到了自己。河豚一怒,非同小可。只見它張開大嘴,豎起明亮的鰭,鼓起肚子,漂在水面上,很長時間一動不動。這時,飛過的老鷹看到它,喜出望外,一個猛子紮下來,將它叼走了。
蘇東坡大發議論道:“世上有些人在不應該發怒的時候發怒,結果遭到不幸,就如這條河豚,不去改正自己的錯誤,卻怨恨外在事物,終於成了老鷹的食物。”
蘇東坡說的這個故事,也正是本節的主題:責人與責己,責己就是自治。
古人曰過:責備別人,要能夠原諒別人的過失就像沒有發生過一樣,這樣才能心平氣和;要求自己,要在看似沒有過失的地方找出自己的過失,這樣品德就會增進。
還有古人說:能以責人的心責己,原諒自己的心原諒別人,就是聖人了。
這些話說起來輕鬆愉快,做起來就有難度。因為人都不願責備自己,當某件事出了錯時,當事人都避而遠之,然後開始責怪那是別人的錯。實際上,無數的人總是隨時準備責備別人,絕不會向自己開炮。
如果這種行為屬於絕大多數人,那麼,“責人而不責己”是否正確,符合天理呢?
王陽明認為,這種態度是絕不符合天理的。因為責備別人是件輕快活,上下嘴唇一碰,就完事了。責備了別人後,也不必再有後續工作。但責己就特別麻煩,凡是責己,是自己必有錯了。認識到了錯誤後,就要否定自己,然後還要改正,這個過程非常痛苦而且耗費氣力。人往往好逸惡勞,所以,都在責人而不責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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