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11月19日,我第一次政治犯出獄了。這時再過五個月,我就四十二歲了。由於吳俊才安排我去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做副研究員,該中心主任蔡維屏先約見了我,此公是個官僚,虛情假意,像個YMCA(基督教青年會)總幹事。言語無味。不久聘書由女職員送來,我說:“副研究員相當於大學副教授,過去按老規矩,聘書都是大學校長親自送上門的,怎麼派女職員送來了?這是哪門子禮遇?”女職員說:“蔡主任最禮遇李先生了,別人的聘書,都是工友送去的。”我聽了,恍然大悟,時代已經變得太多了。
形式上在“國關中心”十三個月後,吳俊才終於同意我自動辭職了。這時我四十三歲。再過一年,1979年6月,我四十四歲,終於東山再起,復出了。復出後最風光的四件事是出書、上報、結婚和離婚。出書是由遠景出版公司沈登恩推動,上報是由《中國時報》高信疆邀寫專欄,當然立刻引起國民黨官方的不快,後來壓力迭至,報社主人餘紀忠不堪其擾,雖未逐客,我這客人,卻不得不自逐也。最後主客雙方,乃分手焉。在大大小小的官方壓力中,一個有趣的壓力是:我在文章中,自稱自己坐牢那段歲月是“蒙難”,也構成大逆不道了。這一罪狀,官方是由蔣孝武提出的,令人頗堪玩味。當時常住美國的江南聽說了,寫了一篇《“蒙難”也不能隨意用嗎?》在海外發表,為我聲援,可見當時文網之密,已經到了什麼程度,連無知之徒蔣孝武都可干涉言論了。後來蔣孝武派人殺江南,若說禍起於“蒙難”之辯,於理亦非不可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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