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捕後,一直關在臺北博愛路警備總部保安處的第五房,關了近一年。第五房不見天日,全靠每天二十四小時的燈光與通風維持。在這房中,我曾被疲勞審問和刑求。刑求中的一個關鍵是要我承認我是“臺灣本部”五委員之一、是臺獨五巨頭之一。事實上,我對這難題毫無所知,所以無從承認起。糾纏了十幾天,我感到既然臺獨分子和官方情報咬定我是臺獨五巨頭之一,我不遙為配合,恐怕不得了結。於是心生一計,說我對謝聰敏開過加入的玩笑。我心裡想:這樣既可有加入之事,又可因玩笑減輕。聽了我自承開玩笑加入的說辭,聯合小組的調查局代表劉科長(劉昭祥,此人學問高出一般特務甚多)還用文言文反問我一句:“奈何以玩笑出之?”我笑笑而已。後來冤獄定案了,劉科長來跟我小聊,我說:“我實在不是什麼五委員之一,可是先抓進來的人口供先入為主,我後來居下,就會吃虧。俗話說‘賊咬一口爛三分’,因為辦案人員照例從‘賊’的邏輯,認為做賊的,不咬別人卻單單咬你,可見你一定有問題、你一定也不是好東西,縱查無實據,然事出有因,你也要一併移送。正因為有此天經地義,所以一個人,一旦被賊所咬,便沒那麼容易脫身,被咬之處,用具體寫法,便有三分之爛了。縱使有朝一日,冤情得雪,但是創傷難愈,往往是一輩子的事。如今案子已定,說什麼都太遲了,只希望你們下次抓人時,務必先抓我,因為先被抓的可以佔便宜,別人必須配合他的口供,他卻可以撒豆成兵。——千萬別優待我,千萬請先抓我!”我這種戲謔性的說法,其實也是真話。古話說:“天道無親,常與善人。”對國民黨情治人員說來,這話應改為“辦案無親,常與咬人之人”。肯咬人的人,最容易取得這些牛頭馬面的信任,這些人“毀”人不倦、聞過(別人的過)則喜、老K點囚、多多益善,凡此種種,無不靠咬以張之。咬之為用,真大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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