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的中國君憲論者們之所以鼓吹以無限權力的君主來推行憲政,從根本上說與他們對憲政的理解有密切的關係。在他們看來,立憲是穩定政治秩序、實現國家富強的手段,立憲的實質是“蓋立憲者,國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國人皆不能為法律外之行動……
賢者不能逾法律而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為惡”。那麼,立憲政治何以能保證自元首以及國人都能切實信守法制、不逾法律而行動呢?其實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
對此問題的回答直接揭示了憲政的本質所在:憲政其實就是透過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合理安排而達到制約公共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目的。
離開了這個核心問題,就根本談不上“法治”的意義。而中國君憲說的致命之處也正在這裡:完全迴避了制約公權、保護公民權利的問題,把保障法制的希望完全寄託在統治者對法律的信守上。這無疑依然是“人治”的思路。
後人經過總結後認為,君憲論者們的憲政觀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義,簡單地以“國富民強”的物質標準來衡量政治法律制度的良善與否,因而對於法治本身其實並無堅定的信念。立憲政治從長遠看是有利於國家的富強,但是如果一開始就將憲政目標僅僅鎖定在片面的物質主義方向上(“富國強兵”,或工業化之類),把憲政當成純粹服務於經濟發展的手段、工具而完全無視憲政本身的政治、倫理意義和內在價值,那麼其結果勢必與立憲政治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所謂“挾專制之權以推行憲政”之類的說法,其實正是這種“工具主義”思維的必然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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