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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章 民與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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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深入的探討,大家是越來越認同富弼所言,這法制之法裡面的確蘊含著一種全新的思想。

什麼是思想,就是要能夠解釋一切事物的關係。

對於稅收而言,法家依靠是權勢,以君王的賞罰,來督促百姓趨利避害;儒家在權勢中,添加了仁義,以德治來教化百姓,而法制之法則是多了個人權益。

前二者都是從君主與國家的角度出發,但後者更多是要突出個人。

相比起來,法制之法顯然是要更加複雜。

因為只維護一個團體,怎麼也比維護兩個團體要容易得多,關鍵這兩個團體還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大家是明白了,但又更迷茫了。

蔡卞問道:“老師,你說《宋刑統》的律例歸法家之法,故使百姓畏懼,那如果依法制之法的話,又該如何修訂條例?”

大家也都迷茫地看向張斐。

是的。

你說得很有道理。

但可行性呢?

自古以來,所有的律例,都是維護君主統治,要凸顯個人利益,必然是修改律例,這是沒有先例的。

富弼之前就想到這個矛盾,宋刑統從字面上來說,就是用刑罰統治,這肯定與法制之法是矛盾的。

這怎麼改?

“我也不知道。”

張斐雙手一攤,但隨後他又道:“我也不妨試著引入法制之法,看看會變成什麼樣。”

他來到木板前,在木板前寫上“宋刑統”三個字,“我們方才已經辯論過來,宋刑統是維護什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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