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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古代律法,都是頭皮發麻,無論是秦朝,還是宋朝,都是各種酷刑,五花八門,從這一點來說,什麼仁政,這絕逼就是暴政。
但專業角度來說,其實二者是沒有絕對關係得。
因為古代法律思想就是“法即刑”,所有律法的終點都是刑罰,如果你只設有絞刑的話,那麼會什麼情況,就是隻要你犯罪就是絞死,哪怕你就是推了別人一下。
無刑則無法啊。
故此古代要設定很多很多刑罰,來應對各種罪行。
基於法即刑的準則,這個邏輯是沒有一點問題,只要改成罰錢,就是多與少,這不很正常嗎。
然而,刑罰,是國家懲罰個人,是二者關係,這裡面往往是不包含第三者的,也就是被害者,雖然有些官員會照顧受害者,比如說許遵,但宋刑統是不存在個人利益,只有國家利益。
這肯定是屬於法家之法。
而稅法又是歸於宋刑統,肯定也是屬於法家之法,根據張斐的理論,法家之法中是不可能存在法制之法的。
學生們一方面是豁然開朗,原來困擾我們這麼些天的問題,其實都是不存在的。
因為沒有法制之法,故此橫徵暴斂跟法制之法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也就解釋,為什麼自古以來,橫徵暴斂的例子,是數不勝數,因為本身就是可以這麼做的。
但是另一方面,人人都覺得這橫徵暴斂是不對的,宋刑統是橫徵暴斂的依據,宋刑統就成了罪魁禍首,那又是不是說法制之法能夠阻止橫徵暴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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