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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富弼似有所悟地點點頭,嘴裡也是喃喃自語著。
其實他之前就已經悟道,宋刑統是有別於法制之法的,那麼以法制之法來立法,該怎麼立?
這個一直困惑著他。
因為有一個無法說出口的矛盾,就是皇帝利益是來源於百姓。
如果強調個人利益,必然是會傷及到皇帝的利益。
二者又是對立的,這個問題似乎無解。
張斐給出的方案,就是要將君主、國家利益和個人權益區分開來。
怎麼區分?
張斐沒有明確說,但給出一些思路,首先,就是根據案情是觸及到國家、君主利益面大,還是個人利益面大。
其次,以情節的輕重來區分,偷一片桑葉跟到你家偷一貫錢,同是盜竊,但前者要劃到個人層面,而後者劃到國家層面。
可是,情節輕重,刑罰不一,這也是自古有之,哪怕就是根據現有的法律,偷一片桑葉比上你家偷竊,肯定要判得輕。
但是基於法制之法,只要劃到個人層面,官府就應該以個人利益得失為主,官府不在受害者之列,是否還要用到刑罰呢?引匯出來的答案是以賠償為主。
這顯然是要難得多啊!
法家就是要以暴制暴,簡單粗暴,你不服,我就揍你,可話又說回來,你不揍他,他怎麼會服你?
這真是越想越難啊。
蔡卞就問道:“老師,若依此論,許多案件,就當以賠償為主,可如何判定賠償?此法若不嚴格規定,只怕會給貪官汙吏留下可趁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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