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知曉案情的人負有作證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還特別要求,證人要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雖未規定證人要出庭作證,卻要求證人可以書面等其他形式作證。
崔菊的離婚訴訟案,屬於民事訴訟範疇,故小妾必須出庭作證。
那小妾上了校場審判臺,面對著嚴肅的法官、黑壓壓的觀眾,頓時慌了神。她是青樓出身,哪見過這種場面?不等法官逼問,她便一五一十地把承認了自己的過錯。
在她那抖抖嗦嗦的嗓音中,她坦承自己曾犯下大錯,以小妾的身份欺壓正妻,實屬大逆不道。不過,她把罪過都推到了劉良身上,聲稱都是劉良逼她這樣做的,為的是把崔菊趕出劉家。
審判臺上的眾人都對那小妾投去鄙夷的目光。觀眾雖離小妾遠,聽不清小妾的聲音,卻從她那可憐兮兮的神情中,推知原告一方所說不假。
最後,那小妾情緒崩潰,跪在法官面前嚎啕大哭。在華夏,小妾欺辱正妻違反封建禮教,是一項大逆不道的重罪。
她見長沙城內有頭有臉的人物都露了面,又有上萬名市民前面觀看,還以為復興會要搞公審大會呢?
對於罪大惡極的地主惡霸,復興會幹部會組織公審大會,以此激勵群眾的鬥爭意識。公審大會聲勢浩大、手段強硬,往往令敵人聞風喪膽。
接下來,便是展示書證、物證,主要有:藥鋪的藥方、當鋪的當票、金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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