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空軍在二零四五年底發出的招標意向書,新一代戰略轟炸機不要求具備超音速巡航能力,最大突防速度只需要達到兩馬赫,最大飛行高度在一萬八千米以上,具備最先進的隱身技術,最大載彈量在三十噸左右,最大載彈時的作戰半徑不低於四千公里,最大作戰半徑不低於七千五百公里。
以二十一世紀四零年代的技術水準,這些要求一點都不過分。
當然,除此之外,空軍對採購價格與維護成本提出了極為嚴厲的要求,即採購價格不得超過H-30的三分之二,保養維護成本得在H-30的基礎上降低一半,地勤裝置與H-30的通用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把這一點算進去的話,空軍的要求就不算低了。
當時,總共有三家集團參與競標,其中最有經驗的是西飛集團與南飛集團,因為這兩家國營企業是H-30與H-20的設計單位,還是兩種轟炸機的主承包商與子承包商,而第三個競爭者是龍飛集團、振翔集團與華空集團聯合組建的“中國飛機制造有限公司”,該公司也參與了“J4”專案的競爭。
與“J4”專案一樣,空軍也要求三家企業提交詳細的設計方案。
不同的是,最終三家企業都進入了工程實施階段,即製造原形機,參加由空軍組織的對比試飛。
到二零四九年底,空軍公佈了對比試飛結果。
讓外界大跌眼鏡的是,空軍放棄了西飛集團與南飛集團,選擇與中飛集團簽署了工程製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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