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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元雜劇開始,中國的戲劇演出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座座由藝術家和觀眾共同執掌的民間法庭,透過藝術形象,在道德輿論上審理著各種典型案例。這種案例,倘若放到真正的官府法庭上去,很可能被徹底顛倒了是非。竇娥的冤魂唱道:
呀,這的是衙門從古向南開,就中無個不冤哉。
這確是實情。
為什麼在冠冕堂皇的衙門和公堂之上,冤情是那樣多,而且幾乎是代代如此、處處皆然呢?中國曆朝,不是沒有法律,但幅員之廣,朝廷之遠,郡縣之多,動亂之頻,興廢之繁,使得法律之網一向比較鬆弛,疏漏既多,在執行和解釋上的隨意性更是驚人。尤其重要的是,在中國政治思想領域佔統治地位的儒家學說一貫主張以禮治代替法治,強調貴賤上下有別。即便執法,也以既定的階級界線和社會等級為基本前提。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謂“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便是中國封建社會法律制度的出發點。我們只要稍稍查閱一下古代法律資料即可看到,那些“律例”、“刑統”中多麼明白地顯示了各種上層社會等級的無數法律特權。這樣的法律,對廣大平民來說,當然不會表現出太大的公正了。到了元代,法律除了體現貴賤等級間的重大差異外,又加入了大量體現種族間的不平等的內容。例如,《元史·刑法志》載,“蒙古人與漢人鬥毆,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漢人被打時一經還手,便取消訴訟權。“一命抵一命”的傳統法律,在元代只適用於漢人殺蒙古人,以及漢人、蒙古人各自內部的命案。蒙古人打死了漢人,只是“斷罪出征”、“徵燒埋銀”而已。更有甚者,連穿著服飾、居住房舍之類的生活瑣事,《元典章》也給漢人以重重的法律限制,而明確規定“蒙古人不在禁限”。這樣一來,漢族平民就很難在衙門和公堂上獲得法律的正當保護了,他們於是喜歡把公正的法庭、正常的秩序,交付給美好的夢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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