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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1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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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進一步指出,“為了使種類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帶有個別色彩的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市場價格,同市場價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場價值相偏離,即既不高於也不低於市場價值,這就要求各個賣者互相施加足夠大的壓力,以便把社會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會能夠按市場價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場上來。如果產品量超過這種需要,商品就必然會低於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反之,如果產品量不夠大,就是說,如果賣者之間的競爭壓力沒有大到足以迫使他們把這個商品量帶到市場上來,商品就必然會高於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如果市場價值發生了變化,總商品量得以出售的條件也就會發生變化。如果市場價值降低了,社會需要(在這裡總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平均說來就會擴大;並且在一定限度內能夠吸收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場價值提高了,商品的社會需要就會縮減,就只能吸收較小的商品量。因此,如果供求調節著市場價格,或者確切地說,調節著市場價格同市場價值的偏離,那末另一方面,市場價值調節著供求關係,或者說,調節著一箇中心,供求的變動使市場價格圍繞著這個中心發生波動”[4]P202。

在這裡,馬克思明確指出,產品量超過社會需要量,並沒有影響市場價值,而只是使商品會低於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反之,如果產品量不夠大,商品的市場價值也不因需求的旺盛而增加,只是商品會高於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顯然,這種情況只有在第一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單獨決定價值,而不是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共同決定價值的情況下才是可能的。實際上,根據馬克思的上述一段話,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第二種含義的總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等於單個商品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乘以社會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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