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生活和經營活動需要的支出與經營管理活動對財產增值的影響在時期上的不對應發生不良影響,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釋出指令,統一規定將國有財產經營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個人收入分為兩大部分、三種收入。該兩大部分收入分別為日常性收入和長期中的一次性獎勵。日常性收入分為兩種:一種為每月固定數額的生活費津貼,該種收入每月按時定額領取;另一種日常性收入從其機構代管的國有財產在一定時期(如一年)的淨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為保持足夠的激勵,前一部分固定數額的生活費津貼應當儘可能低,其數額不能高於企業高階員工的工資。在長期中對國有財產經營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一次性獎勵每隔一定年限提取一次,其數額與這個時期期末該機構代管的國有財產的淨值成一定比例。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釋出指令,統一規定國有財產經營機構經營管理人員上述各種個人收入的提取辦法、提取比例。
23.國有財產經營機構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其機構代管的國有財產的所有者。嚴禁國有財產經營機構經營管理人員以任何方式將其機構代管的國有財產變為自己或其他任何個人私有。任何此種行為皆屬犯罪行為。國有財產經營機構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責任防止任何人侵佔其代管的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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