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上述兩類公共物都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轉讓,不得由任何私人透過佔有、佔用而變為私人所有。已不再作為公共物的,不在此限。
(此處可參考西方一些國家的立法)
4.用於生產或銷售供出售用的物品的國有財產,為經營性國有財產。經營性國有財產中包括歸政府所有的股權、證券等收益財產。經營性國有財產具有可交易性。
除了有明文規定為政府對企業的補貼者外,政府投入任何企業的物品與資金都為經營性的國有財產。任何企業的國有股都屬於國有財產。國有企業的所有財產都為國有財產,但是國有企業必須為其所負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5.政府必須將所有的經營性國有財產都委託給進行生產或銷售活動的企業使用,同時對使用國有財產的企業享有相應的所有者權益。政府對使用國有財產的企業享有的所有者權益即為國家對企業的所有權。此即國家對經營性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必須體現為國家對企業的所有權。
6.國家對使用經營性國有財產的企業的所有權,具體體現為國家對使用經營性國有財產的企業的各種權益。在國家為唯一出資人的企業(國有獨資企業)中,國家所享有的權益等同於私營獨資企業的資本金所有者對企業所享有的一切權益;國家與任何私人(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入資本金興辦的企業應取股份制企業的形式,國家對此種企業持有與其在此種企業中投入的經營性國有財產相應的股份,並享有相應於該股權的股東權益。除有例外而有專門規定者外,國家對這些使用經營性國有財產的企業只負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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