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只能解決已經出現的問題,要徹底治理問題應該在規劃、審查、批准直至監督檢查上進行協調。地方區域內的問題還是交給地方自治,用客觀的指標來考察地方官員。跨區域的問題就由跨區域的上一級主管部門來協調。
解決部門管理與地方管理之間,即“條塊”之間的矛盾,理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長久之計在於透過立法的形式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職責許可權。法律可以採取列舉法原則,明確哪些是中央政府專屬職責,哪些是地方政府專屬職責,哪些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職責,避免出現“雙重管理”等責任不明的現象。
在明確事權的基礎上,按照人權、事權和財權相統一原則,授予地方政府相應的履行職責的人權、事權和財權,避免出現“中央點菜、地方埋單”和基層政府“財政空轉、負債執行”等權力與責任相脫節的現象。
第二十章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問題(二)
克服中央與地方關係的體制障礙
一些行政部門實行省級直轄,並沒有完全解決中央與地方的府際關係問題,因為它只是地方政府框架內的權力集中措施,沒有涉及省際協調和全國統一。
任何試圖解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努力,都不能忽視它的歷史性和複雜性。從世界上實行憲法制度到現在持續進行的世界性行政改革,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一直是關鍵問題之一。它的失衡決不會簡單到只是官員追求政績的偏執行為或者對不當得利財產的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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