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的改革雖然呼聲很高,相關改革也在進行,但改革到位恐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牽涉的東西太多,比如中央和地方稅收分配,部門之間的利益問題,不同地區發展不平衡等等。讓司法的歸司法,行政的歸行政,既是現代社會發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完成政府轉型、實現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
地方政府幹預司法,有體制上的問題。在司法和行政關係中,法院的獨立性天生存在一個缺陷,從人財物來看,地方法院的經費由地方政府撥給,不是由中央撥給。法官也是由同級人大任命,背後還有丨黨丨委。這些使得地方政府在資源控制方面大大強於法院,造成法院的被動和屈從。
近年來,宏觀調控的失利、整頓房地產不力和各地與土地有關的問題頻繁發生,所有這些跡象都表明中央權威和權力的弱化。並且這次比以前更為嚴重。因為現在中央權威的根源不僅僅在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更在於中央政府和地方經濟勢力之間的關係。
第二波的中央地方關係的改革在所難免。對那麼大一個國家來說,中央地方關係的改革既要鞏固中央的權威與權力,又要繼續依靠地方的制度創新精神求得進一步的發展。
如果光是地方制度創新,沒有中央地方關係的總體變革,那麼,權力重心會繼續往下移動,甚至最終出現政權的地方化。但如果集權不當,地方制度創新就會被遏制甚至被抹殺,可持續發展就會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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