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在某種程度上,在許多方面,都正處於有法律卻沒有秩序的階段。社會學家把它稱為“失範”,政治學家把它稱為“不穩定”,更中性的說法是“轉型時期”。如何解讀這個現象,從理論上說,其要點就是用把握法律制度與法律秩序的區別。從實踐的層面上看,首先,問題的上升速度與力度大於對問題的治理速度與力度。當社會矛盾糾紛處於上升而治理能力卻未能及時有效提升,甚至出現下降的局面時,表明相當數量的問題和矛盾得不到有效地治理;其次,是立法本身的情況。自近代以來,我國立法一直面臨著與外部世界巨大的制度差距以及由此產生的自身尷尬局面。外部世界與中國的差距轉化為法律和社會的差距,轉化成了立法的期待目標和國內現實之間的距離。理想性的制度立場與國內現狀的距離過大,只能在二者之間尋求一種所謂的平衡與相對中間地帶,導致了法律和現實之間的距離。
在法制不健全的時候,法律往往也得看權力的臉色行事。
在一個以法治國的中國,執法者不能用法律的武器制裁違法者,相反的採取“曲線救國”的方法,把希望寄託在上級的更大的權力干預上,自己檢舉自己,把情況反映給上級。它反映了我們國家當前存在的官大於法、權大於法的現實狀況。要從體制上著手,確實樹立法大於一切的觀念,才能杜絕官不怕法和權不怕法的尷尬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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