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治長期不被政府承認,今天一旦被承認後又被少數官員骯髒地玩弄於股掌之間,服務於私利和用於不正當的目的。法制被用作破壞法治的手段,司法被用作對抗正義的工具,這是對法治最嚴重的嘲弄和破壞,意味著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的嚴重危機,社會秩序和道德秩序的嚴重混亂。《鳳凰週刊》(05.5.15)
中國是個人情大國,心治歷來重於理治,人治自古重於法治。
法治是指在社會生活中不僅有相對完備的法律,而且嚴格依法辦事。法治社會並非將所有問題都交給法律處理,但一旦交由法律處理,法律的判斷就是最高和最終的判斷:法律具有最高權威,包括統治集團及其代表人物在內,全社會沒有也不應當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就是一種秩序。
儘管人人口頭上主張法治,但人從本質上講是經濟人,在從事社會活動的時候都有一本投入產出的帳。如果對成本缺乏預期,一旦法治程序需要付出代價時就容易患得患失甚至動搖。
法治有哪些成本呢?從靜態看,法治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守法成本、違法成本和執法成本。
立法成本既指制定一部“良法”的成本,也包括消除“惡法”的影響所要付出的代價。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汙染的是飴糖河流的某個河段,清理這種汙染雖然困難,但相對容易;而一部“惡法”所汙染的是這條河流的源頭,要清理這種汙染,所付出的代價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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