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提高執政能力,防治官場腐敗出發,執政黨一直在探求官員任免程式改革的合理方案,也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由於“黨管幹部”原則關係到政權穩定,不容動搖,擴大黨內民主,以公開和透明的程式提高腐敗成本就成了可行選擇。但是,儘管中央做了不少努力,官場腐敗似乎沒有因此得到有效遏制。7月19日,中組部的新聞釋出會,通報了7起買官賣官典型案件,表明官場腐敗、吏治腐敗仍然形勢嚴峻。
並不是中央的反腐敗意圖不夠真誠,也不是主觀能力有限導致程式設計不完善,被腐敗分子鑽了空子,而是擴大黨內民主這一強化自下而上權利的方向與自上而下建構的權力體制之間客觀上存在張力。幾乎所有有利於權力監督的加強民主權利的措施,都可能削弱自上而下的權力控制。因此,決策者只能在適當加強黨內民主監督與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間尋找平衡點。《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既規定了“選拔幹部必須得到多數群眾的認可”,但同時又規定了“不能簡單地以票取人”。這種決策意圖上的搖擺,導致程式設計上的模糊,也給具體操作者留下了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使幹部選拔迄今為止未能真正擺脫“少數人選人”與“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困局。
權力職位是一種極其稀缺的有限資源,對它的需求不但競爭激烈,而且具有剛性,官員升遷只此一途,必然會不惜代價;當成本上升未達到不能承受的臨界點時,腐敗分子仍然會趨之若騖。正如江蘇省委書記李源潮所說:公開與透明是腐敗的天敵,民主與監督是防腐的利器。官場腐敗、吏治腐敗所表現出的韌性並不表明擴大黨內民主以完善幹部選拔制度的方向有誤,只說明在這個方向上現有力度還不夠,加強黨內民主監督與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間的天平還有必要向著前者傾斜。否則,政權的穩定性與有效性不能建立在良好的均衡點上,長期失衡的結果不但是執政能力的每況愈下,而且可能危及政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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