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幾乎每一個被黨紀國法懲處的腐敗官員,在其的黨紀機關、法律機關立案查辦之前的前一天,還具有“優秀幹部”、“先進”、“人大代表”、“標杆”等等,諸如此類的光榮頭銜!甚至於是國家級別的光榮頭銜!而這些光榮頭銜的取得,據說都是經過群眾民主評議、監督的過程的!
這種惡劣現象的發生,就意味著在這些被黨紀國法懲處的腐敗官員的周圍,群眾民主評議、監督的過程,已經成了擺設,失去了正常的社會功能!
因此,在這些政治權力腐敗現象中,除了腐敗分子們的個人問題以外,中國社會人群的民主評議、監督的過程,失去了正常的社會功能,形成了這些政治腐敗分子周圍環境的“權力監督、權力制裁機制”的實際真空狀態,才是中國社會政治腐敗現象不能真正控制約束的根源之所在!
中國腐敗官員為什麼失去民主輿論監督機制?主要社會原因如下:
第一,無論是中國的官員,還是中國的普通社會人群,都沒有真正建立、普及現代社會道德情操觀念,人們在實際的社會生活過程中,缺乏自覺地尊重人性,自覺地尊重別人的合法的社會權力、權益的思想意識;缺乏自覺地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思想意識;缺乏自覺地尊重、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社會競爭原則的思想意識;缺乏自覺地尊重科學思想、方法、原則的社會價值,缺乏自覺地採用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思想、科學原則,來提高自身素質,進行正常地社會競爭的思想意識;缺乏自覺地尊重、遵循社會法律,依法處理問題的思想意識,缺乏自覺地維護社會法律尊嚴的思想意識,缺乏社會法律至高無上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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