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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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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監督法》的出臺,避免了憲法條款中相關監督措施流於形式,喚醒了憲法監督中的一些“休眠條款”,進一步明確了人大常委會作為憲法實施保障機關和監督機關的職能。

迄今為止,一路躊躇走來的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逐步享有了立法、國家機構設定、人事任免、預決算審議、違憲審查等權力。從權力設定的框架上來講,已經日趨完備,具備了“主權在民”的憲政特質。透過《監督法》的出臺,可以預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日漸走出“橡皮圖章”的輿論陰影,逐步向國家根本權力機構迴歸。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正逐步轉變既往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權力模式,向提綱攜領的政治性領導轉化。

在《監督法》的實施過程中,將會涉及到人大監督職能與黨政領導職能的“對接”問題,對此需要做前瞻性的制度設計安排,以保證在上述權力模式的轉變中,“主權在民”原則的落實。如果出現“各說各話”,法律的效力將會大打折扣,黨和政府在民眾心中的威信也會由此而嚴重受損。

從《監督法》的出臺不難看出,中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並非和現代民主憲政體制不相相容。恰恰相反,中國憲法確立了“主權在民”的憲政根基,技術性和細節性問題只待時日即可解決,完全有可能在法制發展的總體演進中實現依法治國,使法律成為治理國家最高權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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