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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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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是一條元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皇帝掌握的武力最強,欽定法規也最具有權威性。法規或制度造成的收益應該叫“法酬”。所有“法酬”都是流血犧牲換來的,因此法酬又是血酬的一種存在形式。

權利和義務是來自西方的法律用語。普通人都有增加權利或者減輕義務的願望,在這個意義上,人們都有立法的企圖。不能立大法、立國法,那就立小法、立家法、立村規、行規、立土政策。擁有傷害能力的各類強者,公開或暗自擠佔弱者或其他冤大頭的份額,真實的權利疆界與欽定地圖所描繪的相差甚遠。

肉體傷害是有價格的,任何傷害都是有價格的,在歷史事實中,甚至人命也是有價格的,其價格取決於被害者對損害的估價,取決於他實際支付多少錢避害,取決於受害者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實際上,決定傷害價格的還有另外一個因素,即避害選擇的機會成本。人們通常會依照潛規則的標準估計管家出場的價格和出場後的態度,這種貨色質次價高,但畢竟是一種替代選擇,可以視為避害產品的價格競爭。受害者將選擇風險和成本最低的避害方式,避害的價格由此確定。

總之,“抄手拿傭”也好,代理費也好,從受害者的角度看,都是消災避害的費用,都是對破壞力量的贖買。從加害方的角度看,都是無中生有,強橫加害,掙的是破壞錢。這筆錢不是對生產要素的報酬,而是“破壞要素”參與資源分配所得的份額。土地要素的報酬叫地租,資本要素的報酬叫利息,勞動要素的報酬叫工資,破壞要素的報酬應該叫什麼?考慮到暴力與流血的必然聯絡,考慮到生命與生存資源的互換關係,我們不妨稱為“血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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