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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5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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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1-08 21:26:37

總的來說,美國先賢們的“商人心態”造就了美國這個像“商人”的國家。 美國憲法的制定和批准主要由有產者組成,而且這些有產者把利益看得非常清楚。 因為,這些人是主要的交稅者,所以對“無權利、不納稅”的思路非常清晰。 而美國早期的規則也可以反過來,可以叫做“不納稅、無權利”。所以,當黑人、女人和無固定財產的成年男人被排除在法律投票之外,只有大約佔總人口六分之一的有產成年男人參與投票批准了憲法。大多數種植園主出身、具有濃厚商人思維的美國先賢們,透過一系列手段切割國家、保護個人權利後,造就了美國的發展模式。而批准憲法的有產者成年男人的投票人口結構進而加強了美國的“商人”文化形態。 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國家和私人的資源界限清楚,比如說國家土地和私人土地界標明確,對於私有財產的保護極為嚴格。 從法律上,國家沒有正當授權,不得強行進入私有領地;從實際操作上,美國公民可以拿起槍隨時反抗他人對自己領地的侵入。 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基本上無法強徵私有財產。 同時,由於美國的公有土地相對較少,所以美國國家自己可以獨立操作的資源很少。 而且,只要涉及到共有資源的處置,幾乎都得經過社會的批准和監督。 那麼,美國的私有制界限分明這意味著什麼? 一方面,美國國家不可能對外進行“割地賠款”。在法律層面,行政系統負責對外的具體事務,但是關鍵決策必須經過國會批准。 在行政系統中,如果誰敢單獨決定割地賠款,那麼就會受到國會和司法系統的追究,然後有可能因為叛國罪上絞架。在這樣的情況下,除非跟國會進行廣泛的溝通,而且要經過國會的全體表決,否則沒人敢於對外簽訂重要合約。 當然,更不可能簽訂明顯不利於美國的合約。 在具體的實際操作中,由於私人擁有土地,土地屬於私人、而不屬於國家。 所以,國家也不可能隨意割讓不屬於自己的土地,不可能未經私人同意,就把私人領土割讓出去。 所以,從這兩點來說,其它國家經常出現的“割地賠款”,在美國就沒有出現過。而且,由於私人佔有土地,再加上美國人擁有槍的權利,以及地方擁有民兵組織,所以即使美國面對入侵的時候,也將奮勇抵抗。而且,美國主要依靠當地民兵,打敗了當年最強大的英軍,很少有其它力量敢於侵犯美國領土。 而在美國曆史上,侵犯美國的印第安人、日本、基地組織等,都遭到美國不計成本的嚴厲報復。 所以,不論是美國憲法、還是美國社會模式,都決定了美國從建國開始,就很難被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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