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會是民選的時候,國家的主要運作空間就只能在司法上了。 當立法機構來自民眾的時候,法律的制定和透過就不會明顯偏向於行政。 那麼,如果國家與各州或者個人發生矛盾,只有一條路可走,就是在法庭上對峙。 也就是說,當國家與個人發生矛盾時候,國家不能隨意長時間拘留個人;也不能透過立法,獲得隨意拘留個人的權力。 那麼,國家如何能夠長期監禁個人、或者罰沒個人財產? 只有透過法庭,也就是司法系統。 當國家認為個人有罪的時候,自己說了不算,還得在法庭上確認才算。 而法庭則是相對公平的地方,個人也可以起訴國家,讓國家承受大量經濟損失。 當然,司法系統比較穩定,而且與執法系統的關係密切。而且,美國的大法官都由總統制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受到總統的意見影響。 如果司法和執法能夠結合起來,一個負責判案,一個負責抓人、審問,那麼國家 的力量也比較強大。 當然,美國系統連這個機會都不給司法系統,而透過民眾來解決。 這個民眾參與的模式,就是陪審團模式。 陪審團成員完全隨機從美國的合乎條件的公民中選擇,然後由原告和被告的雙方律師進行篩選。 然後,雙方律師面對陪審團進行控辯,由法官進行約束。更重要的是,當國家(面對個人的時候,州就代表國家 )起訴個人的時候,陪審團首先要對被告進行無罪推定。 只有國家掌握了足夠的推理邏輯和合法證據,讓陪審團很信服地同意國家的判斷,陪審團才會認為個人有罪。 最後,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審團做出裁決。 而如果陪審團的裁決判定被告有罪,法官再根據相應的法律進行量刑。 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基本上失去了定罪的權力。 民眾掌控著定罪權,讓國家的操作空間進一步被切割。 就像轟動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雖然大家都認為辛普森謀殺了自己的妻子。 但是,陪審團最終裁決,辛普森在刑事案上無罪。 因為,丨警丨察在採集關鍵證據的時候,犯了重大的錯誤。 假設一下,如果辛普森案由法官判案的話,即使警方取證出了問題,也可能判刑辛普森有罪。 因為,法官也是站在國家的立場上思考問題,這種思維方式很難改變。 與之相對比,公民陪審團就不這麼認為,而是盯準了國家的漏洞。 如果國家的執法機構為了能夠給被告定罪,可以違法進行採據,可以欺騙陪審團的話,那麼也可以刑訊逼供,讓公民的權利受到進一步的侵害。 所以,為了保護公民權利,寧願放過一個可能的罪犯;也不能因為國家的錯誤,冤枉一個合法公民。 而且,如果辛普森真的犯罪,那麼讓辛普森以無罪的身份離開的罪魁禍首是國家。 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就必須採取更完善的合法措施,與個人在法庭上進行公平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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