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了上述對告言者的嚴格約束,相信告言者不敢輕舉妄動,除非吃了熊心豹子膽。因此,縣廷在接到報案後,他的第一個反映理當和現今一樣,即迅速出警,控制犯罪嫌疑人。
在本案中,執行拘捕亭長劉邦這一任務的人,叫令史。
早年看鄉戲,但見縣官端坐在“明鏡高懸”的大堂上,兩班衙役喝堂:威--武--。
而後,縣官驚堂木一拍:帶人犯。
相當的威風凜凜。
然而在秦時,這不是事實。作為行政主管的縣官——縣令或縣長,實際上並不直接插手處理案件,而是由縣官的助手--縣丞,具體負責縣裡的獄案。關於這一點,我們在前面提到過。
縣丞有二個手下:一是獄吏,負責專門審理案件;另一個就是令史,其職責主要有如下幾項:
逮捕犯罪嫌疑人和傳訊被告;檢驗訴訟標的物;到作案現場進行勘驗;驗屍(孔慶明著《秦漢法律史》)。
令史對作案現場的勘驗——有時縣丞也一起行動,這種行為,在秦律中稱為“診”。
如醫生診脈開方一樣,執法官需要掌握現場的第一手資料,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睡虎地秦簡中,將這種現場勘驗的技術活,總結為“封診式”。
當然,對於控制犯罪嫌疑人這種事情,並非件件都需要令史親自動手,得區分不同的情況。
在秦律中,可解釋為“捉拿”的詞,有二個:一是“執”,再就是“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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