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撥開那段塵封的往事之前,有一點我們必須要明確:秦帝國是以法立國的國家,瞭解秦帝國的司法運作形式,將有助於我們進一步瞭解和把握秦帝國的國家形態。
具體地說,司法運作形式是透過審判制度來表現的,而審判制度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及運作的具體體現。
基於此,瞭解了秦帝國的審判制度,就等同於瞭解了帝國權力的執行方式,也就等同於瞭解了秦帝國的國家形態。
為能輕鬆明瞭地說明這個問題,我將以見載史冊的一起真實的案件為案例,以此為由頭,逐一復原帝國縣廷的審判制度——秦帝國擁有審判許可權的起始層級是縣廷。
日期:2011-07-09 20:34:33
罪與罰(2)
《史記·夏侯嬰列傳》載:高祖戲而傷嬰,人有告高祖。高祖時為亭長,重坐傷人,告故不傷嬰,嬰證之。後獄覆,嬰坐高祖系歲餘,掠笞數百,終以是脫高祖。
漢高祖劉邦因玩笑而誤傷了老同鄉夏侯嬰,此事被人告發。高祖當時是亭長,擔心遭到從嚴處罰而坐傷害罪,就申辯根本沒有傷害夏侯嬰的事實,夏侯嬰對此也作了證言。此後案件反覆,夏侯嬰為此坐罪,拘禁一年多,遭笞打數百次,終於為高祖開脫了罪行。
正史稱犯罪事實的顯露為“發”或“覺”,又稱“發覺”,即今天所用“發覺”一詞的語源。那麼,秦廷是依靠什麼手段來發現犯罪事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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