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是指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土地,國家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唯一主體,用地單位或個人對國有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城市市區的土地全部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另有歸屬的除外)。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徵收為國有土地的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所屬。森林、草原、灘塗、山嶺和河流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依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只有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徵用後,才可用於房地產開發。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禁止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在非法取得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的,以非法轉讓土地論處。
近幾年來,有些地方的小產權房問題一直很突出,甚至到了積重難返的境地。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不能簡單的用部分民眾對我國房地產市場法規體系的不瞭解來解釋,這未免有些牽強。在筆者看來,小產權房問題雖然不合法,但其有一定的社會合理性:
近年來高漲的房價,已經將相當一部分剛需購房人群徹底排除在商品房消費門檻之外。而國內的住房保障體系又處於完善和重建當中,無法發揮其社會作用。被作為生活必需品的住宅搞得焦頭爛額的剛需購房人群,別無選擇之下,即使明知違法購買小產權房無權益保障,也只能用這種無奈的選擇給自己的家庭一個容身之所。這就為小產權房的存在提供了市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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