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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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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紹興八年(公元1138年)下詔全國範圍實行“胎養助產令”,令曰:“禁貧民不舉子,有不能育者,給錢養之。”紹興十一年,高官王洋奏請高宗:“乞鄉村之人,無問貧富,凡孕婦五月,即經報申縣,專委縣丞注籍,其夫免雜差役一年。”趙構很爽快地批准該奏摺並詔戶部執行。《宋史》記載紹興十三年:壬申,詔兩浙民戶丁鹽錢多欠負者,其除之。先是,上欲蠲浙西下戶田租,而秦檜言豪民多分立小戶,難以概免。若蠲丁鹽稅,則實惠正及下戶。上可之。且曰:“民間所以不覺子者,正以是也,朝廷法禁非不嚴,終不能絕,其本乃在於此。”

由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南宋朝廷為消除殺嬰、棄嬰的現象,正本清源地採取了多項人道措施和福利辦法以助民舉子,理論上南宋的孕婦和胎兒已可享受現代西方發達國家標準的國家法律保護。民間婦女懷孕了,無論家境貧富,均由政府登記造冊,並派專人照顧,生孩子時官府還要派“穩婆”即助產士協助。老婆生孩子,丈夫因照顧妻兒可免服雜役一年。窮人養不起孩子,政府每年資助貧困家庭“奶粉錢”。為糾正民間棄嬰風,朝廷專門免除積欠政府人頭稅、鹽稅和田租較多的民戶的稅錢,從經濟上解除百姓養兒不舉的壓力。就連權相秦檜這個千古鉅奸也不反對高宗的免稅惠民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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