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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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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1-14 12:20:29

公元264年,七月,司馬昭委託荀勖、賈充、裴秀、鄭衝等人改制禮儀、法律、官制。杜預受命參與法律的制定。這工作的大部分都是杜預做的,因為他《左傳》研究得透,《左傳》和《尚書》是古代中國社會法律最主要的來源。法律寫完後,杜預接著作注,在制訂法律的過程中杜預堅持簡要平直的原則,正如他上給司馬炎的奏表中所說。

這部法律即是晉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頒佈的晉律,它上承漢律,下啟唐律,對後世的法律有很大的影響。杜預在《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覽》卷六三八)。這是我國法律史上明確區分律(刑法制度)、令(規章制度)最早的定義,晉律的制定正是依據的這一原則,它使晉律較之漢魏舊律的界限更加分明、體系更加完備。

其二,根據他的奏表,確定了法律的定義和性質,它不是“窮理盡性”的書,即不是哲學書或講道理的書,而是“繩墨之斷例”,即規定官吏量刑的標準的書,這個定義完全確定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性質,是對犯人定罪的,相當於現在的刑法,至於說對沒犯法的老百姓所應該享有的權利,則說得不多,或根本就沒有規定。

《說文解字》解釋:“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法,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就是刑,刑就是法,要求執法者“平”,事實上,人是最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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